阿尔及利亚劳动法90-11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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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eb 2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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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1990 年 4 月 21 日关于劳动关系的法律。
阿尔及利亚共和国总统,鉴于宪法,特别是其第 52、53、54、113、115 和 117 条;
鉴于 1966 年 6 月 8 日第 66-156 号法令,经过修改和补充,涉及刑法;
鉴于 1971 年 11 月 16 日关于企业社会主义管理的法令 ;
鉴于 1975 年 4 月 29 日第 75-31 号法令关于私营部门工作的一般条件;
鉴于 1978 年 8 月 5 日第 78-12 号法律关于工人一般地位;
根据 1981 年 2 月 21 日第 -03 号法律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
鉴于 1981 年 6 月 27 日关于年假法第 号法律;
鉴于 1982 年 2 月 27 日关于劳动关系的法律 ;
鉴于 1988 年 1 月 12 日关于经济公共企业的指导法 ;鉴于 1988 年 1 月 12 日关于规划的法律 ;
鉴于 1988 年 1 月 12 日第 88-04 号法律修改和补充 1975 年 9 月 26 日的《商业法令》,并规定适用于经济公共企业的特别规则;
鉴于 1988 年 1 月 12 日关于银行和信贷制度的法律 ;
鉴于 1990 年 2 月 6 日关于预防和解决集体劳动冲突及行使罢工权的法律 ;
鉴于 1990 年 2 月 6 日关于劳动监察的法律 n ;
鉴于 1990 年 2 月 6 日第 90-04 号法律关于个人劳动争议;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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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和适用范围
第 1 条 - 本法的目的是规范雇员与雇主之间的个人和集体劳动关系。
第 2 条 - 根据本法,所有在组织框架内为他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公共或私人)提供有偿的体力或智力劳动的人都被视为雇员,以下称为“雇主”。
第 3 条 - 国家防卫的文职和军职人员、法官、国家、州和市公共机构的公务员及合同员工,以及具有行政性质的公共机构的人员,受特定的立法和监管条款的约束。
第 4 条 - 尽管有本法的规定,并在现行立法的框架内,特别通过规章制定的规定将根据需要明确企业管理人员、航空和海运的机组人员、商船和渔船的人员、家庭工作者、记者、艺术家和演员、商业代表、精英和表演运动员以及家政人员的特定劳动关系制度。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工人
第一章 工人权利
第 5 条 - 工人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工会权利的行使,
集体谈判,
参与雇主组织,
社会保障和退休,
卫生、安全与职业医学,
repos
参与劳动冲突的预防和解决,
罢工的诉求。
第 6 条 - 在劳动关系中,工人也有权利:
在有效的职业中,
尊重他们的身体和道德完整性以及尊严,
对任何基于能力和优点以外的理由占据职位的歧视进行保护,
职业培训和晋升
定期支付应付给他们的报酬,
社会保障,
所有特定于劳动合同的利益。
第二章
工人的义务
第 7 条 -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有以下基本义务:
尽最大努力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关的义务,勤勉尽责地工作,遵循雇主设定的工作组织框架,
为改善组织和生产力贡献雇主机构的努力,
执行雇主在正常管理权力行使中指定的层级所给出的指令,
遵守雇主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的卫生和安全措施,
接受雇主在职业健康或出勤检查框架内进行的内部和外部医疗检查,
参与雇主为改善雇主机构的运作或效率,或为改善卫生和安全而进行的培训、进修和再培训活动
不得在竞争、客户或承包商的企业或公司中拥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除非得到雇主的同意,并且不得在雇主的业务范围内与其竞争
不得泄露与技术、科技、生产工艺、组织方式相关的专业信息,通常情况下,除非法律或上级要求,不得泄露雇主机构的内部文件
遵守劳动合同所产生的义务。
劳动个人关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 8 条 - 劳动关系通过书面或非书面合同产生。
它在任何情况下都存在,仅仅因为为雇主工作。
它为相关人员创造了由立法、法规、集体协议或协议以及劳动合同所定义的权利和义务。
第 9 条 - 劳动合同应按照合同双方当事人适宜的形式订立。
第 10 条 - 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证明可以通过任何方式进行。
第 11 条 - 除非另有书面规定,否则合同被视为无限期签订。
当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关系被假定为无固定期限。
第 12 条 - 劳动合同可以在以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签订,期限可以是固定的,工作时间可以是全职或兼职:
当工人被招聘执行与不可续签的工作合同或服务合同相关的工作时,
当涉及到替换暂时缺席的职位持有者,并且雇主有义务保留该工作岗位时,
当雇主机构进行间歇性周期性工作时,
当工作量增加,或当季节性原因证明其合理时。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劳动合同将明确工作关系的持续时间以及确定的持续时间的理由。
第 13 条 - 劳动合同也可以以不定期的方式签订,但为兼职,即平均工作时间低于法定工作时间,当满足以下条件时:
可用的工作量不允许全职雇佣一名工人,
在职工人因家庭原因或个人便利提出申请,并且雇主同意。
在任何情况下,兼职工作时间不得低于法定工作时间的一半。
第 14 条 - 在不影响法律其他效力的情况下,违反本法规定而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章
招聘的条件和方式
第 15 条 - 招聘所需的最低年龄不得低于十六岁,除非是在根据现行法律和法规制定的学徒合同的框架内。未成年人只能在其法定监护人出示的授权书的情况下被招聘。未成年人不得从事危险、有害健康或有损道德的工作。
第 16 条 - 雇主机构必须根据法规规定的方式为残疾人保留工作岗位。
第 17 条 - 任何根据集体协议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如果在就业、薪酬或工作条件方面对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基于年龄、性别、社会或婚姻状况、家庭关系、政治信仰、是否加入工会等,均为无效且无效。
第 18 条 - 新招聘的员工可以被要求进行试用期,试用期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10)个月。对于高技能职位,试用期可以延长至十二(12)个月。试用期的具体时间由集体谈判确定,适用于各类员工或所有员工。
第 19 条 - 在试用期内,员工享有与担任类似职位的员工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在试用期结束后确认时,该期间将计入其在雇主机构内的工龄。
第 20 条 - 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均可随时终止劳动关系,无需赔偿或通知。
第 21 条 - 雇主可以在现行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条件下招聘外国工人,当没有合格的本国劳动力时。
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一节 法定工作时间
第 22 条 - 法定工作时间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定为每周四十四(44)小时。
它至少分布在五(5)个工作日内。
第 23 条 - 根据上述第 22 条的例外,每周工作时间可以是:
针对从事特别艰苦、危险或在身体或神经方面有特殊限制的工作的人员,工作时间可减少,
针对某些工作岗位,因存在不活动期间而增加。
集体协议或协议规定了相关职位的列表,并为每个职位明确了实际工作时间的减少或增加水平。
第 24 条 - 在农业经营中,法定工作时间的参考时长为每年 小时,根据地区或活动的需要分配。
第 25 条 - 当工作时间在连续会议制度下进行时,雇主必须安排一个休息时间,该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其中半小时视为工作时间。
第 26 条 - 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第二节
夜间工作
第 27 条 - 被视为夜间工作的是在 21 点至 5 点之间进行的所有工作。
夜班工作的规则和条件,以及相关的权利,由集体协议或协议确定。
第 28 条 - 年龄在 19 岁以下的男女工人不得从事夜间工作。
第 29 条 - 雇主不得雇用女性从事夜间工作。
然而,当活动的性质和工作岗位的特性证明这些例外是合理时,可以由当地主管的劳动监察员授予特殊例外。
第 3 节
轮班工作第 30 条 - 当生产或服务的需要要求时,雇主可以组织轮班工作或“岗位工作”。
轮班工作有权获得补偿。
第 4 节 加班时间
第 31 条 - 加班的使用必须出于绝对的服务需要,并具有例外性质。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可以要求任何工人进行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但这些小时不得超过 的法定工作时间,前提是遵守上述第 26 条的规定。
第 32 条 - 加班时间应支付的加班费不得低于正常小时工资的 。
第四章
法定休假 - 假期 - 缺勤
第一节 法定假期和休息
第 33 条 - 劳动者有权每周享有一天完整的休息日。与普通工作条件相对应的正常周休日定为星期五。
第 34 条 - 法律规定了带薪休假的法定假日。
第 35 条 - 每周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为法定休息日。
第 36 条 - 在法定休息日工作的劳动者有权获得等同时间的补偿休息,并享有根据本法规定的加班费的权利。
第 37 条 - 当经济要求或生产组织的需要时,周休可以推迟或在其他日子进行。
因此,法律允许轮班制的每周休息权利适用于那些在每周休息日工作中断与机构或单位的活动性质不相容或对公众有害的结构和其他所有机构。
第 38 条 - 在零售商业的结构和机构中,所有或部分员工的每周休息日由省长的命令确定,考虑到消费者的供应需求和每个职业的需求,并确保各类别结构和机构之间的轮换。
第 39 条 - 所有员工有权享受由雇主支付的带薪年假。员工对其全部或部分假期的放弃无效且不产生任何效力。
第 40 条 - 年假权利基于在年度参考期间内所完成的工作,该期间从前一年 7 月 日至假期当年的 6 月 30 日。
对于新招聘的员工,参考期的起始日期是招聘日期。
第 41 条 - 有薪假期的计算标准为每工作一个月两天半,但全年工作时间的总假期不得超过三十个日历天。
第 42 条 - 在由法规规定的南部地区,每年工作不得少于十(10)天的额外假期。
集体协议或协议规定了本条款的适用方式。
第 43 条 - 任何等于二十四个工作日或四个工作周的期间在确定带薪年假期限时等同于一个工作月。
此期间对于季节性或兼职工人等于一百八十个工作小时。
第 44 条 - 任何超过十五(15)个工作日的时间对于新招聘的员工相当于一个月的工作。
第 45 条 - 主假期的持续时间可以为从事特别艰苦或危险工作的工人增加,这些工作在身体或神经方面涉及特殊的压力。
集体协议或协议规定了本条款的适用方式。
第 46 条 - 被视为确定年假期限的工作时间段:
已完成的工作时间段,
年假期间,
雇主批准的带薪或自愿缺勤期间,
上述条款规定的法定休息时间,
产假、疾病和工伤的缺勤期间,
保持或召回服役的期间。
第 47 条 - 长期病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享有超过一个月的年假,无论病假的持续时间如何。
第 48 条 - 休假的员工可以因服务的迫切需要被召回。
第 49 条 - 在年假期间,劳动关系不得暂停或终止。
第 50 条 - 工人因病可以中断年假,以享受病假及相关权利。
第 51 条 - 年假离职的计划及其分割由雇主在本法设立的参与委员会意见后确定(如该委员会存在)。
第 52 条 - 年假津贴等于员工在休假参考年度或休假前一年所获得的总薪酬的十二分之一。
第二节
缺勤
第 53 条 - 除法律或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任何职位的劳动者不得因未工作期间而获得报酬,但不影响内部规章中规定的纪律处分措施。
第 54 条 - 除了因社会保障法规定的缺勤情况外,员工在事先通知并向雇主提供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因以下原因享受不扣薪的缺勤:
为了履行与工会代表或员工代表相关的任务,按照法律或约定规定的时间
为了参加雇主授权的职业或工会培训课程,以及参加学术或职业考试,
在以下每个家庭事件发生时,工人享有三(3)天带薪工作日的权利:工人的婚礼、工人生育子女、工人后代的婚礼、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或工人配偶的去世、工人配偶的去世。
在工人的职业生涯中,完成一次朝圣到圣地。
第 55 条 - 在产前和产后期间,女性员工根据现行法律享有产假。
他们也可以享受根据雇主机构的内部规章规定的便利。
第 56 条 - 雇主可以根据内部规章的规定,向有迫切需要请假的员工授予无薪特别假期。
第五章
在职培训和晋升第 57 条 - 每个雇主必须根据提交给参与委员会审议的计划,为员工开展培训和提升活动。
雇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也有责任组织学习活动,以使年轻人获得从事职业所必需的理论和实践知识。
第 58 条 - 所有员工都有义务参加雇主组织的课程、培训或提升活动,以更新、深化或增加其一般、专业和技术知识。
第 59 条 - 雇主可以要求具备相应资格或技能的员工积极参与其组织的培训和提升活动。
第 60 条 - 在雇主同意的前提下,参加职业培训或进修课程的员工,可以享受工作时间的调整或特别假期,并保留其工作岗位。
第 61 条 - 晋升是指在资格等级或职业等级上的提升。
它是根据可用职位、工人的能力和绩效进行的。
第六章 修改、终止和暂停 劳动关系
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修改第 62 条 - 当法律、法规、集体协议或协议规定的规则对工人更有利时,劳动合同将被修改。
第 63 条 - 在本法的规定下,劳动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可以由劳动者和雇主的共同意愿进行修改。
第二节
关于劳动关系的暂停第 64 条 - 劳动关系的暂停依法发生,原因如下:
双方的共同协议,
根据社会保障相关立法和法规规定的病假或类似假期,
履行国家服务义务和保留或维护期间的时间,
担任公职选举职务,
在没有作出最终判决之前,工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因纪律处分而暂停职务的决定,
行使罢工权,
无薪假。
第 65 条 - 上述第 64 条所指的工人在暂停劳动关系的期限结束时,有权恢复到其工作岗位或相应薪酬的岗位。
第 3 节
终止劳动关系
第 66 条 - 劳动关系因以下原因终止:
劳动合同的无效或法定废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到期;
辞职
解雇
完全失能,如法律所定义;
因裁员而解雇
合法终止雇主机构的活动;
退休
死亡。
第 67 条 - 在劳动关系终止时,向劳动者发放一份工作证明,注明招聘日期、劳动关系终止日期以及所担任的职位和相应的时间段。
工作证明的发放并不取消雇主和劳动者因劳动合同或培训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第 68 条 - 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
员工如希望终止与雇主的劳动关系,应以书面形式向雇主提出辞职。
他在集体协议或协议规定的条件下,经过通知期后离开工作岗位。
第 69 条 - 当有经济原因时,雇主可以进行裁员。
人员压缩是指通过集体解雇措施导致的同时个别解雇,需在集体谈判后决定。任何进行人员压缩的雇主不得在同一工作场所对受人员压缩影响的职业类别进行新的招聘。
第 70 条 - 在进行裁员之前,雇主必须采取一切可能减少解雇人数的手段,特别是:
减少工作时间,
根据本法定义的兼职工作,
根据现行法律的退休程序,
在审查将员工转移到雇主机构可以开展的其他活动或其他公司的可能性时。如果拒绝,员工将获得因裁员而支付的解雇赔偿金。
第 71 条 - 裁员的方式在耗尽所有可能禁止采取措施后确定,特别是基于每个工作岗位的资历、经验和资格等标准。
集体协议和协议明确规定了所有的条款。
第 72 条 - 在雇主机构内发生个别或集体解雇的情况下,聘用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者有权获得解雇赔偿。
该补偿金在雇主机构工作每满一年应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最高限额为十五(15)个月,在用尽带薪年假权利后支付。
该补偿金的金额是根据过去三年工作期间所获得的最有利的月平均薪酬计算的。
第 73 条 - 在内部规章规定的条件下,因工人严重失职而解雇。
内部规章确定了相关员工享受前款规定的解雇赔偿金的条件。
第 74 条 - 如果雇主的法律地位发生变化,则在该变化发生之日,所有正在进行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于新雇主与工人之间。
任何可能的劳动关系变更只能按照本法规定的形式和条件通过集体谈判进行。
第七章
内部规章
第 75 条 - 在雇佣二十(20)名及以上工人的雇主机构中,雇主必须制定内部规章,并在实施之前将其提交给参与机构或在没有参与机构的情况下提交给工人代表进行审议。
第 76 条 - 在雇佣少于二十(20)名工人的雇主机构中,雇主可以根据活动的特性制定内部规章。这些活动的性质由法规规定。
第 77 条 - 内部规章是雇主强制规定与工作技术组织、卫生、安全和纪律相关规则的文件。
在纪律领域,内部规章规定了职业过失的性质、相应处罚的程度以及实施程序。
第 78 条 - 任何取消或限制工人权利的内部规章条款,均无效,这些权利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集体协议或协议所规定的。
第 79 条 - 根据上述第 75 条规定的内部规章应在八(8)天内提交给具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以获得与劳动法律和法规的一致性批准。
内部规章自提交至具有管辖权的劳动登记处之日起生效。
雇主应向相关工人提供广泛的宣传。
第四章
工作报酬
第一章
一般条款第 80 条 - 作为对所提供工作的回报,劳动者有权获得报酬,作为其工资或与工作成果成比例的收入。
第 81 条 - 根据本法,工资应理解为:
基本工资,依据雇主机构的职业分类而定,
因工人工作年限、加班或特殊工作条件(特别是轮班、危害和待命,包括夜班和区域津贴)而支付的补偿金,
与生产力和工作成果相关的奖金。
第 82 条:- 所谓与工作成果成比例的收入,是指按绩效支付的报酬,特别是按任务、按件、按次和营业额支付的报酬。
第 83 条 - 费用报销是由于雇主对员工施加的特定要求(委派任务、使用个人车辆进行服务以及类似要求)而支付的。
第 84 条 - 所有雇主必须确保在同等价值的工作中,工人之间的薪酬平等,且不得有任何歧视。
第 85 条 - 薪酬以完全货币的形式表示,支付方式也仅限于货币。
第 86 条 - 薪酬的金额以及构成薪酬的所有元素的金额,均在雇主定期发放的工资单中明确列出。
该条款不适用于费用报销。
第二章
国家最低保障工资
第 87 条 - 适用于各行业的国家最低保障工资(SNMG)由法令规定,需在与最具代表性的工会和雇主协会协商后确定。
为了确定 SNMG,考虑到以下发展:
全国平均生产率的记录,
消费价格指数,
一般经济结合。
第三章
特权和保障
第 88 条 - 雇主必须定期向每位员工支付到期的应得报酬。
第 89 条 - 薪酬或薪酬预付款优先于所有其他债务支付,包括国库和社会保障的债务,无论劳动关系的性质、有效性和形式如何。
第 90 条 - 雇主应支付的薪酬不得因任何理由被抵押、扣押或扣留,以损害应得的劳动者权益。
第五章 员工参与
第一章 参与机构
第 91 条 - 在雇主机构内,工人的参与得以保障:
在每个至少有二十(20)名工人的不同工作场所,由员工代表进行
在雇主机构的总部,由一个参与委员会汇集所有员工代表。
第 92 条 - 当同一雇主机构内存在多个不同的工作地点,每个地点的工人少于二十(20)人,但总人数等于或超过二十(20)人时,工人可以选择最近的工作地点进行加入,或聚集在一起选举他们的员工代表。
第 93 条 - 在同一雇主机构内,设立一个参与委员会,由根据本法第 91、92 和 99 条选举产生的全体员工代表组成。
第二章
参与机构的职权
第 94 条 - 参与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接收雇主每季度至少一次向其传达的信息,
关于商品和服务的生产、销售及劳动生产率的发展,
关于员工人数和就业结构的变化,
关于缺勤率、工伤和职业病,
关于内部规章的实施,
监测适用于就业、卫生、安全以及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的执行,
在法律和法规关于卫生、安全和职业医学的规定未得到遵守时,向雇主采取一切适当行动。
在雇主实施与以下事项相关的决定之前表达意见:
关于工作组织(工作标准、激励系统、工作控制、工作时间),
就业重组项目(减少工作时间、重新部署和裁员),
职业培训、再培训、提高和学习计划,
劳动合同、培训和学徒的模型,
在雇主的内部规章中。
通知必须在雇主提出理由后的十五(15)天内发出。如果对内部规章有异议,劳动监察员必须被强制通知。
5 - 管理雇主机构的社会事业。当社会事业的管理委托给雇主时,在雇主同意后,参与委员会与雇主之间的协议将明确其条件、实施方式和控制。
6 - 查阅雇主机构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和损失表,7 - 定期向员工通报处理的问题,但不包括与生产过程、与第三方的关系或带有保密或秘密标记的问题。
第 95 条 - 当雇主机构的员工人数超过一百五十(150)人,并且内部设有董事会或监事会时,参与委员会应在其成员中或在其外部指定负责代表员工在上述委员会中任职的董事,按照现行法律规定。
第 96 条 - 当雇主机构由多个不同的工作地点组成时,每个不同地点的员工代表在参与委员会的监督下,行使第 94 条第 1 款和第 3 款中关于相关工作地点的权利。
第三章
选举方式和参与机构的组成。
第 97 条 - 员工代表由相关工人根据前述第 91 条和第 92 条的规定,通过个人自由、秘密和直接投票选举产生。
不符合资格的包括雇主机构的管理人员、雇主及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或姻亲、担任有纪律权的责任岗位的工人,以及未享有其公民和民事权利的工人。
员工代表由符合选民条件的正式员工选举产生,年龄在二十一(21)岁以上,并且在雇主机构工作满一年以上。
第 98 条 - 选举方式应确保在工作场所和相关雇主机构内,不同社会职业类别的公平代表。
选举的组织方式由法规规定,并在与最具代表性的工会和雇主组织协商后确定。
第 99 条 - 员工代表的数量如下:
20 到 50 名员工:1 名代表,
51 至 150 名员工:2 名代表,
— 从 151 到 400 名员工:4 名代表,
401 至 1000 名员工:6 名代表。
超过 1000 名工人,每增加 500 名工人将增加一(01)名额外代表。
第 100 条 - 任何关于员工代表选举的争议应提交至具有社会事务管辖权的地方法院,该法院在收到案件后 30 天内作出一审终审判决。
第 101 条 - 员工代表的任期为三(3)年,员工代表的任期可以通过在由第 102 条所述的参与委员会主席召集的大会上,或在至少三分之一相关员工的要求下,由选举他们的多数员工的决定撤销。
在因任何原因出现空缺的情况下,员工代表由在选举中获得的票数紧接着最后一位当选员工代表的工人替代。
第四章
运作和便利设施
第 102 条 - 参与委员会制定内部规章,并在其内部选举一个由至少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组成的办公室。
第 103 条 - 参与委员会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应主席或大多数成员的要求,必须召开会议。
这些会议的议程必须至少提前十五(15)天通知雇主。
雇主可以委派一位或多位他的员工参加这些会议。
第 104 条 - 参与委员会在雇主或其正式授权代表的主持下召开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上应有其主要合作伙伴协助。
这些会议的议程必须在至少三十(30)天前通知参与委员会办公室的主席,并且必须涉及参与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内的主题。与必须处理的问题相关的文件必须提供给参与委员会办公室的主席。
参与委员会的办公室可以提议在会议议程中增加议题,前提是提出的问题属于其职权范围,并且由参与委员会办公室建立的相关文件必须在会议预定日期前至少十五(15)天送达雇主。
第 105 条 - 在每个工作场所,雇主的授权代表在其主要合作伙伴的协助下,至少每三(03)个月与相关的员工代表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根据前述第 96 条的规定,基于事先制定的议程,并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七(7)天将其通知。
第 106 条 - 员工代表有权每月享有由雇主支付的十(10)小时的工作时间,用于履行他们的职责,但在他们的年假期间除外。
所分配的小时信用的使用方式需与雇主达成协议。
第 107 条 - 员工代表可以在雇主同意的情况下,商定将分配给一个或多个代表的小时信用进行累积。
第 108 条 - 员工代表在雇主发起或应其请求接受的会议上所花费的时间,不计入上述第 106 条所提到的小时信用计算。
第 109 条 - 雇主应为参与委员会和员工代表提供必要的条件,以便召开会议和进行秘书工作。
第 110 条 - 参与委员会在其职权和内部规章的框架内组织其活动,并可以寻求非雇主的专业意见。
第 111 条 - 根据上述第 110 条的规定,雇主机构按照法规规定的方式分配预算。
第 112 条 - 在履行其职业活动时,员工代表须遵守与工人权利和义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约定条款。
第 113 条 - 任何员工代表不得因其履行职务而受到雇主的解雇、调动或任何其他性质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集体谈判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 114 条 - 协议是关于一个或多个职业类别的就业和工作条件的书面协议。它是在同一雇主机构内由雇主与工人代表的工会达成的。它还在一组雇主或一个或多个代表性雇主工会与一个或多个代表性工会之间达成。
谈判各方的代表性由法律规定的条件决定。
第 115 条 - 集体协议确定其专业和地域适用范围。
它可以涉及一个或多个社会职业类别,一个或多个雇主机构,并具有地方、区域或国家的性质。
第 116 条 - 当集体协议涉及多个雇主机构时,只有在这些机构的工人和雇主代表共同参与或共同同意加入的情况下,这些协议才对雇主产生约束力。
第 117 条 - 集体协议是为一定期限或不定期限而签订的。若无相反规定,期限定的集体协议到期后,将继续产生效力,作为不定期的协议或协议,直到相关方通过新的协议。
第 118 条 - 雇主所签订或加入的不同集体协议中包含的最有利条款对其具有约束力,并适用于相关机构的工人,除非与企业的劳动合同中包含更有利的条款。
第 119 条 - 雇主机构必须向相关工人集体充分宣传他们参与的集体协议。
这些集体协议的副本始终在各个工作场所提供给工人。
第二章
集体协议的内容
第 120 条 - 根据本法规定达成的集体协议涉及就业和工作条件,并可以特别涉及以下内容:
职业分类。
工作标准,包括工作时间及其分配。
最低基本工资对应。
与工龄、加班或工作条件相关的补偿,包括地区补偿。
与生产力和工作成果相关的奖金。
与相关工人类别的绩效薪酬方式。
费用报销。
试用期和通知期。
高强度工作或包含非工作时间的职位的实际工作时间。
特殊缺勤。
集体劳动冲突的调解程序。
罢工时的最低服务。
行使工会权利。
合同的期限及续签、修订或终止的方式。
第三章
企业集体协议和高级协议
第 121 条 - 每个雇主组织可以拥有企业集体协议或参与更高级别的集体协议。
第 122 条 - 超出雇主机构范围的集体协议,一旦由在相关行业、职业或地区范围内被认可的工会和雇主组织进行谈判并达成,即被视为具有更高的等级。
第四章
集体协议的谈判
第 123 条 - 根据上述第 114 条的规定,任何一方的请求,集体协议的谈判由由工会代表和雇主代表各组成相等人数的谈判委员会进行,这些代表必须得到他们所代表的人的正式授权。
它们的指定由谈判的各方自行决定。
第 124 条 - 对于企业集体协议,各方可以由三(3)至七(7)名成员代表。
对于高级协议,各方的代表不得超过十一(11)名成员。
第 125 条 - 在集体谈判中,谈判的每一方指定一名主席,表达他所领导的代表团成员的主要观点,并成为其发言人。
第五章
集体协议的执行
第 126 条 - 集体协议在达成后仅为登记目的由集体谈判各方或其中一方尽快提交给劳动监察和法院登记处:
当涉及到企业集体协议时,雇主机构的总部所在地,
当适用范围仅限于市镇时,来自市镇的总部,
当适用范围扩展到省会或同一省内的多个市镇时,
d’Alger pour les conventions collectives interwilayas, de branches ou nationales.
第 127 条 - 集体协议对所有签署或加入协议的人都具有约束力,必须履行前一条所规定的手续。
第 128 条 - 受集体协议约束的人员可以提起任何旨在要求履行所签订的义务的诉讼,而不影响他们因违反该协议而可能要求的赔偿。
第 129 条 - 与集体协议相关的工人和雇主工会可以为其成员行使因该协议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行动,并且也可以以其名义提起任何旨在获得履行所签订的义务的诉讼。
第 130 条 - 劳动监察员负责监督集体协议的执行,并处理与其实施有关的任何争议。
第 131 条 - 集体协议可以由签署方部分或全部终止。
然而,举报不得在登记后的十二(12)个月内进行。
第 132 条 - 解除通知应通过挂号信送达另一方签署人,并抄送给劳动监察部门,该部门登记该协议并将其提交给保管法院的书记处。
第 133 条 - 通知和解除通知使各方有义务在三十(30)天内进行谈判,以达成新的集体协议。
在任何情况下,解除协议不得对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产生影响,这些合同仍然受现行规定的约束,直到签订新的集体协议。
第 134 条 - 当劳动监察员认为集体协议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第三方利益时,他将其自动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七章
无效情况
第 135 条 - 任何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均为无效。
然而,解除劳动关系不得导致因已执行的工作而应支付的报酬的丧失。
第 136 条 - 任何与法律和法规规定相悖的劳动合同条款均为无效,并自动由本法的规定替代。
第 137 条 - 任何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书面协议或协议中赋予工人权利的合同条款,均为无效且无效。
第八章
刑事条款
第 138 条 - 劳动监察员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确认并记录本法条款的违规行为。
第 139 条 - 在违反规定的情况下,若再次犯错,罚款将加倍。
当在追诉的事实发生前的十二(12)个月内,违法者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判刑时,便构成累犯。
第 140 条 - 除非根据现行法律和法规签订的学徒合同,任何招聘未达到法定年龄的年轻劳动者将处以 1,000 至 2,000 阿尔及利亚第纳尔的罚款。
如再次犯案,可判处十五(15)天至两(2)个月的监禁,且不影响前款规定的罚款,罚款金额可高达前款的两倍。
第 141 条 - 任何违反本法关于年轻工人和女性就业条件的规定者,均处以 2000 至 4000 阿尔及利亚第纳尔的罚款,罚款次数与发现的违规次数相同。
第 142 条 - 签署集体协议或集体劳动协议的签署人,如果该协议的条款可能在就业、薪酬或工作条件方面对工人造成歧视,按照本法第 17 条的规定,将被处以 2,000 至 5,000 阿尔及利亚第纳尔的罚款。
如再犯,罚款为 2,000 至 10,000 DA,并处以三(3)天监禁,或仅处以这两(2)种处罚之一。
第 143 条 - 任何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包括法定每周工作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的范围以及对年轻人和女性加班和夜班工作的限制,将被处以 500 至 1000 阿尔及利亚第纳尔的罚款,针对每一项被发现的违规行为,罚款次数与受影响的员工人数相同。
第 144 条 - 任何违反本法关于法定休息的规定的雇主,将被处以 1,000 至 2,000 阿尔及利亚第纳尔的罚款,罚款次数与受影响的员工人数相同。第 145 条 - 任何违反上述第 38 至 52 条规定的行为,将被处以每次违规 1,000 至 2,000 阿尔及利亚第纳尔的罚款,罚款次数与受影响的工人数量相同。
第 146 条 - 任何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裁员的人,除不影响工人重新就业的权利外,将被处以 2,000 至 5,000 阿尔及利亚第纳尔的罚款,罚款金额将根据受影响工人的人数乘以相应倍数。
第 147 条 - 违反法律规定,未向劳动监察和主管法院的登记处提交内部规章的,处以 1,000 至 2,000 阿尔及利亚第纳尔的罚款。
第 148 条 - 任何人支付工人报酬而未向其提供与所收报酬相对应的工资单,或未在工资单上列出一个或多个组成所收工资的要素,均应处以 500 至 1000 阿尔及利亚第纳尔的罚款,罚款金额将根据违规次数进行乘算。
第 149 条 - 在不影响现行法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任何支付给工人的工资低于国家最低保障工资或集体劳动协议规定的最低工资的雇主,处以 1,000 至 2,000 阿尔及利亚第纳尔的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规次数乘以相应倍数。
在再次犯罪的情况下,罚款为 2,000 到 5,000 DA,乘以违规次数。
第 150 条 - 任何未按期支付应付薪酬的违规行为将处以 1,000 至 2,000 阿尔及利亚第纳尔的罚款,罚款金额将根据违规次数进行倍增。
如再犯,罚款为 2,000 至 4,000 DA,适用于每次违法行为,并处以一个(1)月至三(3)个月的监禁,或仅处以这两(2)种刑罚之一。
第 151 条 - 任何妨碍参与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或妨碍其职权行使,或妨碍员工代表的职权行使,以及拒绝根据本法向参与机构提供认可的便利和手段的行为,均处以 5,000 至 20,000 阿尔及利亚第纳尔的罚款,并可处以一个(1)月至三(3)个月的监禁,或仅处以这两种(2)处罚之一。
第 152 条 - 违反本法关于集体协议和协议的存放和登记、向相关工人公布以及在法定期限内拒绝谈判的规定,处以 1,000 至 4,000 阿尔及利亚第纳尔的罚款。
第 153 条 - 任何违反集体协议或协议条款的行为均视为违反劳动法,并根据本法的规定予以惩处。
第 154 条 - 违反本法第 条所述的账簿和特殊登记的保持,以及未能向劳动监察员出示这些文件,将处以 2,000 至 4,000 阿尔及利亚第纳尔的罚款。
在再次犯规的情况下,罚款从 4,000 DA 提高到 8,000 DA。
第 155 条 - 违反本法规定的违法者可以通过自愿支付与本法规定的最低罚款相等的罚金,终止对其提起的刑事诉讼。
支付和解罚款并不消除重复违法行为的累犯性质。
法规规定了该罚款的支付程序和方式。
第九章
最终条款
第 156 条 - 该法规规定了为实施本法所需的所有雇主必须持有的特殊书籍和登记册,以及其内容。
上述登记册应由雇主在劳动监察员的任何要求下出示。
第 157 条 - 本法的所有相反规定均被废除,特别是 1971 年 11 月 8 日关于企业社会主义管理的法令 ,1975 年 29 日的法令 75-31。1975 年 4 月关于私营部门工作一般条件的法律,第 1 至 179 条和 199 至 216 条。1978 年 8 月 5 日第 78-12 号法令关于工人一般地位,第 号法令 1981 年 2 月 21 日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第 号法令 1981 年 6 月 27 日关于年假,第 号法令 1982 年 2 月 27 日关于个人劳动关系,以及为其实施而制定的所有法规文本。
然而,且在上述第 3 条的规定下,除非有相反规定,法律公布之日签订的劳动关系继续完全有效。
其修改符合本法的规定。
第 158 条 - 本法将刊登在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官方公报上。
在阿尔及尔,1990 年 4 月 21 日。
Chadli BENDJED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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